《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即将施行

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宏观环境、行业形势和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部分条款难以满足当前能源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对其进行修订十分必要。此次除修改名称外,《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障收购范围,细化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责任分工。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根据《办法》,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纳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即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办法》明确,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按照相关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

  其中,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电力交易机构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

  《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协调,根据项目建设合理工期安排建设时序,力争实现同步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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